天津亚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亚泰鸿亿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慧谷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8民初6126号
原告:天津市亚泰鸿亿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金振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慧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吴堤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亚泰鸿亿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慧谷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亚泰鸿亿电镀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由原告天津市亚泰鸿亿电镀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