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亚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亚泰鸿亿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慧谷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03民初3479号
原告天津市亚泰鸿亿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慧谷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亚泰鸿亿电镀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慧谷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亚泰鸿亿电镀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