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4106号
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气体供应站,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1MAOX1M547A。
经营者:***,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天津大雄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兴岛恒力石化),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石化路游憩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5480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气体供应站与天津大雄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兴岛恒力石化)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气体供应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气体供应站撤诉处理。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