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38号
申请人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3090005325147343;金额:104880元;付款人: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5月28日;付款日期:2014年11月28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