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

5979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与武钢维尔卡钢绳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3民初5979号 原告: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钢维尔卡钢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阳逻街(阳逻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钢维尔卡钢绳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2810元,由原告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