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3民初3151号之一
原告: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华星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竹行镇瑞兴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华星钢丝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2元,依法减半收取1276元,保全费1083元,合计2359元,由原告江苏群业电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