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2428号
申请人:吉林省军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天津天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吉林省军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军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天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本院作出(2021)吉0103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各方已调解,吉林省军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申请解除对天津天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存款6000000元的冻结。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承担因此扩大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吉林省军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天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解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