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智润阳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明智润阳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2528号 原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崇义镇兰户铺村12号。 被告:天津明智润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天路100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明智润阳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