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2528号
原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崇义镇兰户铺村12号。
被告:天津明智润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天路100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明智润阳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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