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83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创业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027006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118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56388913Q。
法定代表人:**。
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诉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831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世贸支行账户2201××××6988内的银行存款138391.10元(实际冻结426.68元)。现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世贸支行账户2201××××6988内银行存款138391.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