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8315号
申请人: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创业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027006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118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56388913Q。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23楼A、B、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391.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391.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11.96元,由申请人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