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8315号之一
原告: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3.91元、财产保全费1211.96元,合共2745.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