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0321号
申请人: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创业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027006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5号环海大厦2栋1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56388913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申请人:***,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97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97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4.86元,由申请人佛山速派篷房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