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辖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兴业创意园*号楼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007605117。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一经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00867855E。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5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黄骅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5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依法交由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地点和实际履行地点均在黄骅市,黄骅市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约定管辖不应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审理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法律未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之条款有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同级案由。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案由仅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专属确定管辖。但本案作为普通合同纠纷,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适用民诉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协议形式,即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合同中第十四条第2项,选择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及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是有效的。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补充,双方当事人均系天津的公司,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有利于查清事实、节约成本。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案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适用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无效的约定不能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因涉案不动产在黄骅市,故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56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