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民初5625号
原告: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兴业创意园4号楼-15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一经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经完工的工程款16185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390000元,具体损失待鉴定后再行主张;4、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50000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原、被告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级的案由,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双方约定管辖合法有效;2、原告所诉与不动产纠纷无关联性,不适用专属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黄骅市南排河镇,合同第十四条第2项约定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可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基于劳务分包产生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原、被告所争议的主要事实系双方已经竣工决算的工程款及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原告所诉并不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等,所以本案不宜以物权纠纷确认管辖,同时原、被告双方均系天津市企业,在天津市诉讼可以节约双方的诉讼成本,故本案不应由我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