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异21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兴业创意园4号楼-15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5号(时代大厦)4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2021)津0104执100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9月30日举行听证,申请人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津0104执100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津0104执10036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2021)津0104执1003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被申请人**占股95%,被申请人**占股5%,均未全部实缴出资。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关联的执行案件有多件且均未履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能充分说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对外清偿债务;尽管股东的出资期限没有到期,此种情形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九民纪要》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执10036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和工商登记档案材料、(2020)津0103执保1215号执行裁定书、天眼查软件查询的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法院的关联案件截图、被执行人住所地照片。
本院查明,原告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案,于2021年1月27日起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津0104执100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及工商档案显示,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0万元,股东为**(认缴出资额95万元,实缴出资额为0万元)、**(认缴出资额5万元,实缴出资额为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7年5月1日之前。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28日经《人民法院报》公告传唤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然公告届满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公告费560元申请人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交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2021)津0104执10036号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实际缴纳所认缴出资额。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津0104执100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2021)津0104执100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9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21)津0104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21)津0104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铭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四、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天津明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