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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5民初1807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原告:***,男,1997年10月2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原告:***,女,2004年9月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昌)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抚州市广昌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被告:江西景彤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莱顿风情30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32257209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瓷都支公司,住所地:**镇市昌江区珠山西路与瓷都大道交汇处宝润大厦1栋707室至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74288510C, 负责人:江南,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市分公司,住所地:**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8588064195。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景彤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瓷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计2,763元(原告已预交2,76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文娟 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