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5民初1807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原告:***,男,1997年10月2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原告:***,女,2004年9月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昌)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抚州市广昌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被告:江西景彤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莱顿风情30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32257209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瓷都支公司,住所地:**镇市昌江区珠山西路与瓷都大道交汇处宝润大厦1栋707室至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74288510C,
负责人:江南,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市分公司,住所地:**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8588064195。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景彤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瓷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计2,763元(原告已预交2,76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文娟
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