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4民初5875号
原告:常州市美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14337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中川路55号2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58J3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美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美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美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2元,减半收取7191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