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4143号
原告:东莞市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小亭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盛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江西浔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1。
被告:**1,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公民身份号码:360××××××××××××511。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东莞市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盛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现原告东莞市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江西盛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06,820元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8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492元,由原告东莞市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