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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瑞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5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瑞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泰和工业园泰宁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宝迪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人***,该单位员工。申请执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瑞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宝迪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4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10元,执行费36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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