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民终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市邦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铜陵市邦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9)皖0705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铜陵市邦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铜陵市邦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按月息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利息标准按年6.175%计付;一审诉讼费依法确定,二审上诉费由铜陵市邦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铜陵市邦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和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铜陵市邦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市邦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9.58元,减半收取11894.79元,铜陵市邦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271.79元,***负担462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