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580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邦威路桥有限公司,住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48803461J。
法定代表人:李桂生。
被保全人:铜陵市长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铜陵市淮河路55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QUAQ0G。
法定代表人:罗长梦
本院在执行安徽邦威路桥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长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安徽邦威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铜陵市长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