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氟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氟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823执2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蛟洋工业开发区坪埔小区(下道湖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928098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鹰潭市贵溪区硫磷化工基地(泗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5443501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23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3407.50元并支付从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履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查封,并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82573636元,而优先受偿的债权为124230781.86元,已无剩余款项可以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指定的期限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法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并通过面对面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意见,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借款本金303407.5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查封,并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82573636元,而优先受偿的债权为124230781.86元,已无剩余款项可以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志  明 审判员 张  兴  发 审判员 蓝  树  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