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氟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10民催6号 申请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洋乡蛟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深圳市某某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7月4日、付款行为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氟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