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10民催5号
申请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洋乡蛟洋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深圳市mm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新mm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7月4日、付款行为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氟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