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氟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氟化工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3执恢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蛟洋工业开发区坪埔小区(下道湖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928098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十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970817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闽082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存放于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仓库内的莹石精粉予以查封,异议人(案外人)上饶县星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对该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异议人(案外人)上饶县星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判决驳回;异议人(案外人)上饶县星宇贸易有限公司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尚在审理中。 申请执行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其他相关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需等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生效判决。目前,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氟化工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全案案情,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知悉被执行人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