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氟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氟化工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3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蛟洋工业开发区坪埔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928098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十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970817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在与其进行执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823执2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