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3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蛟洋工业开发区坪埔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928098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十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970817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氟化工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江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在与其进行执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823执2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