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829号
申请人: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街道朝阳工业坊B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