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829号之一
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街道朝阳工业坊B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78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被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冻结的户名: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9×××67、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元和支行,已冻结55万元,故申请解除对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户名: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账号:32×××61)、(户名: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苏州银行渭塘支行、账号:513882000008491156000)、(户名: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苏州相城支行、账号:30×××96)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继续冻结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户名: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9×××67、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元和支行)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