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750号之二
原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街道朝阳工业坊B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远闻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6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596元,由原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