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829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街道朝阳工业坊B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反诉原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720元,由原告苏州优贝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6元,由反诉原告苏州无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