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4民初3288号
原告:周口市浩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七一路与周口大道交叉口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FXPP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环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厚庭村A地块网讯中心B栋7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1LM18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口市浩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环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口市浩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口市浩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