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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电调试院有限公司;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11民初430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傅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60元,减半收取计1473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