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3126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600号(金磊富域城13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湘3126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但被执行人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806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