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执监35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怀化市小龙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人民南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小龙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怀鹤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2018年8月29日该院作出(2017)湘1221执2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因该案执行依据由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且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认为,现该案执行超过6个月未能执结,为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怀鹤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即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小龙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