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7733号
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8元(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10528元),由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其余482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