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9806号 原告:贵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贵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