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9620号 原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女。 原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某某有限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