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1009号
原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女,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2022年11月28日,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诉讼金额为10,000.00元。2022年11月29日,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