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1316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原告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