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4416号 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2022年12月28日,成都某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