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3536号 原告: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