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玉执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5932元、案件受理费447元、执行费445元,共计368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水利水电七局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水利水电七局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的工程款3682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