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7101执保16号
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范建国,执行董事。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袁严,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大道(现代工业产业园办公科研楼8楼)。
法定代表人何颖华,执行董事。
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X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X的房产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X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
二、对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X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笑寒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