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民初11862号
原告: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大道(现代工业产业园办公科研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58027265Q。
法定代表人:何颖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蔡晓君(实习),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新圃东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波。
原告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7元,减半收取计4693.5元,由原告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