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36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郑仲调字第38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煜欣轨道装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陶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