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

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商)初字第00617号 原告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7号楼12层12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10月04日出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杨塘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普公司)与被告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洋铁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被告东洋铁球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有管辖权民事裁定。被告东洋铁球公司不服本院民事裁定,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411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2015年7月2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若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东洋铁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若普公司起诉称:2012年1月16日,若普公司与东洋铁球公司签署了《衬板采购合同》,若普公司从东洋铁球公司处采购衬板一套,用于武乡和信发电公司(后变更名称为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乡发电厂),合同约定衬板使用寿命为自使用之日起6-8年。衬板交付给武乡发电厂使用后,自2013年6月起,武乡发电厂陆续反馈所交付的衬板磨损严重,运行过程中出现漏粉现象。2014年6月至9月,若普公司、东洋铁球公司均派人到武乡发电厂现场检测,经检测发现磨煤机的衬板已不能使用。东洋铁球公司提供的衬板从交付到使用寿命终止,实际仅使用2-3年,与合同约定的6-8年的使用寿命相差甚远。 东洋铁球公司不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供货,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现若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东洋铁球公司减少若普公司与东洋铁球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签署的《衬板采购合同》合同价款214 492.25元,并将减少的合同款退还给若普公司;2、东洋铁球公司赔偿若普公司差旅费26476.80元;3、由东洋铁球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若普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证据1,《衬板采购合同》;证据2,《耐磨产品电力行业合作协议》;证据3,邮件打印件;证据4,关于对衬板质量的说明;证据5,***回复的邮件打印件;证据6,《关于武乡发电厂衬板问题东洋人员现场测绘工作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证据7,《关于12、14、21、22、23、24磨煤机衬板漏粉及无法继续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据8,网页打印件;证据9,《关于21、22、23、24、14五台磨煤机衬板实际使用寿命与合同约定不符合的解决意见》(以下简称《解决意见》);证据10,《21、22磨煤机衬板及磨球更换通知》;证据11,交通及住宿发票;证据12,《21、22磨煤机衬板更换通知》;证据13,公司名称变更通知。 被告东洋铁球公司答辩称:东洋铁球公司提交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验收已经完成没有质量问题。原材料中有大量煤矸石、使用方操作不当、实际使用人没有使用东洋铁球公司提供的磨煤铁球,都是导致衬板寿命减少的原因。使用寿命与质保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若普公司仅因使用寿命不足就全部归责于东洋铁球公司是不合适的,不同意若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洋铁球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证据1,高锰钢与新型合金耐磨钢(中碳合金钢)说明;证据2,磨煤机衬板采购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证据3,《钢球采购合同》、《衬板采购合同》;证据4,质保证明;证据5,录音文字稿及光盘;证据6,照片;证据7,邮件;证据8,协议书;证据9,《关于对的情况说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若普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8、证据1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若普公司提交证据3,邮件打印件,证明东洋铁球公司的***对投诉的回复;东洋铁球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回复上面关于使用寿命的表述是4万小时。若普公司不认可东洋铁球公司单方变更的4万小时。因东洋铁球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若普公司提交证据5,***回复的邮件打印件;证明经东洋铁球公司人员检测部分衬板已无法使用,其他衬板也存在严重的问题。东洋铁球公司认可***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上述邮件系***发出,东洋铁球公司应若普公司要求派工程师***到武乡发电厂勘验,但这份邮件不能反映是该公司的意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若普公司提交证据6,《情况说明》;证明武乡发电厂衬板出现问题的经过。东洋铁球公司对若普公司工作人员提交的材料不予认可。因该证据系若普公司公司员工单方制作,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四、若普公司提交证据7,《关于12、14、21、22、23、24磨煤机衬板漏粉及无法继续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明东洋铁球公司提供的衬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实际使用寿命仅为2-3年。东洋铁球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证据是使用方单方出具的,不是测量机构测量鉴定的结果。该证据上并无东洋铁球公司的签字盖章,其内容不能直接约束东洋铁球公司。 五、若普公司提交证据9,《解决意见》;证明因衬板质量问题,给若普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证据10,《21、22磨煤机衬板及磨球更换通知》;证明东洋铁球公司提供的用于21、22磨煤机的衬板磨损严重,出现漏粉现象,无法继续使用,于2015年1月更换其他厂家衬板。东洋铁球公司对于上述证据中第三方加盖的公章没有异议,但认为因证据是单方出具的,故其内容对东洋铁球公司没有效力。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六、若普公司提交证据11,交通及住宿发票;证明衬板发生质量问题后,若普公司处理问题产生的费用。东洋铁球公司认为上述证据系若普公司内部人员出差的票据,东洋铁球公司无法认可真实性、关联性。因若普公司未能证明上述证据与本案发生的纠纷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七、若普公司提交证据12,《21、22磨煤机衬板更换通知》;证明21、22号磨煤机的整套衬板以及安装辅料全部寿命用尽,已经被拆除;21、22号磨煤机的衬板实际使用的年平均运行时间小于5000小时;不符合东洋铁球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的使用寿命6-8年。东洋铁球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因为武乡电厂是衬板的实际使用方,其有没有恰当使用衬板与衬板寿命息息相关,在若普公司与东洋铁球公司讨论该案调解方案时提到过由衬板使用方武乡电厂承担一部分的损失,故武乡电厂所做的证明真实性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八、东洋铁球公司提交证据1,高锰钢与新型合金耐磨钢(中碳合金钢)说明;证明东洋铁球公司的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实际使用要求。若普公司认为东洋铁球公司单方制作的依据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且落款主体、时间与双方签订的时间都是不一致的,故若普公司不予认可。因该证据系东洋铁球公司单方整理,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九、东洋铁球公司提交证据2,磨煤机衬板采购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证明东洋铁球公司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产品使用方招标文件的要求。若普公司认为该证据上没有武乡发电厂的公章,故不认可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十、东洋铁球公司提交证据3,《钢球采购合同》、《衬板采购合同》;证明《钢球采购合同》中的钢球是使用在磨煤机里面的。协议中规定了最大钢球是70毫米,以及衬板的质量,东洋铁球公司提供的衬板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但是使用方使用的钢球的是90毫米,这是造成衬板使用寿命减少的原因。若普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衬板的使用寿命是6-8年,并没明确约定衬板使用的前提条件,未约定使用衬板中的钢球必须在70毫米以内,东洋铁球公司提供的衬板应符合6-8年的承诺。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十一、东洋铁球公司提交证据4,质保证明;证明衬板在出厂时已检测。若普公司认为这份证据是东洋铁球公司单方制作的,不予认可。该证据系东洋铁球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十二、东洋铁球公司提交证据5,录音文字稿及光盘;证明原告法人代表承认加入90毫米的大球,造成磨的损毁,煤矸石在磨内存在过程长,大球对衬板造成损害。若普公司我方对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不认可里面的谈话的内容,我方认可录音里是***、***的谈话,但是因为被告提供的文字材料与录音不一致,所以我方对文字材料中记载的内容不予认可,对录音本身的质证意见庭下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是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公司业务主管。本院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十三、东洋铁球公司提交证据6,照片;证明磨里许多大球和大块的煤矸石。若普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磨里有煤矸石在招标时是客观存在的;但认可东洋铁球公司提供的照片与若普公司提供的2014年9月30日的照片是一样的。本院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十四、东洋铁球公司提交证据7,邮件;证明很多煤矸石的直径90毫米以上,硬度达到了hrc57、59、61,衬板寿命减少的原因并非在于衬板自身的质量问题。若普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因为使用方并没有将全部60毫米钢球换为90毫米的钢球,东洋铁球公司以此来说明衬板寿命不能达到6-8年,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十五、东洋铁球公司提交证据8,协议书;证明双方对于该问题解决的方案,该协议书与录音证据相吻合,且有"***"的签字。若普公司认可协议是***本人签字,但认为该份协议没有实际履行,而且也没有双方公司的公章,协议没有生效;双方在马鞍山的案件中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也变更了本协议书的条款。该证据未加盖公章,且双方未提交相关的授权委托书,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十六、东洋铁球公司提交证据9,《关于对的情况说明》;证明衬板寿命减少的原因。若普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证据是东洋铁球公司工程师提供,双方具有利害关系。因该证据系东洋铁球公司单方制作,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若普公司(甲方)与东洋铁球公司(乙方)签订《衬板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就有关于武乡发电厂的设备规格BBD4060型号双进双出筒式磨煤机衬板采购事宜合作,乙方提供产品和负责产品指导安装及调试,直至达到技术、安装要求,设备正常运行,并能够和磨煤机优化改造的磨球配套使用的采购事宜合作,制定此采购合同:一、买卖品名、规格、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和付款方式:新型合金稀土耐磨衬板磨煤机衬板(传动端C21409.1),数量32,单重0.091吨,单价11200元/吨,金额32 614.40元;新型合金稀土耐磨衬板磨煤机衬板(传动端C21409.2),数量32,单重0.0915吨,单价11 200元/吨,金额32793.60元;新型合金稀土耐磨衬板磨煤机衬板(筒体),数量256,单重0.088吨,单价11 200元/吨,金额252313.60元;螺栓、螺母、密封圈和垫圈,数量3200,总重1.2608吨,金额25 466元;合计343187.60元。1、合同总价:本次合同总价为343187.60元。3、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甲方预付30%的货款。货到电厂验收合格后,甲方二个月内支付乙方到厂衬板65%货款。验收合同后正常使用一年产品没有质量问题,甲方支付乙方到期5%(质保金)货款。二、材质和质量承诺:1、原衬板材质为ZGMn13Cr2,乙方提供的衬板硬度、韧性和耐磨性等技术指标不低于原衬板,乙方提供的衬板材质为新型合金稀土耐磨衬板。化学分析:C:0.30-0.50,Si:1.20-1.80,Mn:0.60-1.50,Cr:1.50-2.50,P≤0.040,S≤0.040,Re适量,Ni-。机械性能:品种:新型合金稀土耐磨衬板,硬度(HRC)48-55,Ak冲击韧性(J/cm)≥49。2、乙方提供磨煤机衬板应达到安装、技术要求,为验收标准。3、乙方提供磨煤机衬板未达到以上标准,。甲方不予验收。四、交货周期:1、合同签定后乙方安排生产,到厂,时间为2012年3月中旬前到厂。五、交货地点:武乡发电厂。六、品质保证: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品均系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之新产品,确保煤质不出现较大变化下,衬板使用寿命为自使用之日起6-8年。1、衬板的波浪曲线,达到原设计图纸标准要求,符合武乡发电厂磨煤机原来衬板的波浪曲线。2、衬板的厚度符合原磨煤机设计尺寸要求。3、衬板工作表面积各结合面的光洁度达到原图纸设计要求。4、波浪衬板各结合面安装后衬板之间间隙不大于8毫米;波浪衬板与端面衬板安装后结合间隙不大于6毫米。5、新衬板随货乙方提供材质检验单及检验合格等技术资料。6、执行标准:DL/T681-l999磨煤机耐磨件技术条件。七、验收:买卖标的物如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甲方拒绝受领并通知乙方调换且限期交清,甲方因退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八、技术和售后服务:5、甲方负责提供磨煤机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并配合乙方现场调研。6、乙方提供衬板相关的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材质证明书(含元素分析、机械性能)、检验报告、产品供货清单、使用说明,保证所有项目和服务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十、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12月29日,若普公司(甲方)与东洋铁球公司(乙方)签订《钢球采购合同》,约定:东洋铁球公司提供的钢球规格包括:Φ20、Φ25、Φ30、Φ40、Φ50、Φ60、Φ70。 2012年1月18日,若普公司(甲方)与东洋铁球公司(乙方)签订《耐磨产品电力行业合作协议》,约定:1、甲方的权利利义务包括:1.1对用户开展提高锅炉效率,降低辅机电耗的项目中将乙方作为耐磨产品领域唯一合作伙伴,如有无法满足货期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第5章、结算和支付:5.1每单销售业务须以此协议为依据,另行签订正式的供货合同,双方将按供货合同各自履行好职责。第7章、违约责任:7.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第8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8.2本协议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附件1:一、超高铬稀土磨球主要技术参数:1、名称:超高铬稀土磨球;2、规格:Φ20、Φ25、Φ30、Φ40、Φ50、Φ60、Φ70。二、新型合金稀土耐磨衬板主要技术参数:1、名称:新型合金稀土耐磨衬板。2、衬板质量:衬板材质:C:0.30-0.50,Si:1.20-1.80,Mn:0.60-1.50,Cr:1.50-2.50,P≤0.040,S≤0.040,Re适量,Ni-。衬板机械性能:品种:新型合金稀土耐磨衬板,硬度(HRC)48-55,Ak冲击韧性(J/cm)≥49。3、衬板使用寿命:6-8年。 2013年5月16日,东洋铁球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若普公司就武乡发电厂衬板投诉进行了回复,内容为承诺该衬板在现磨损情况下,在现正常工况条件下,使用寿命在4万小时期间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损失。若普公司表示不认可东洋铁球公司单方变更的4万小时。2013年8月16日,东洋铁球公司作出《关于对衬板质量的说明》,内容为:东洋铁球公司承诺所提供给若普公司的衬板,在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东洋铁球公司将按照当时合同的约定条款内容,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2014年10月23日,东洋铁球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回复若普公司的电子邮件中记载:"2014年9月25日,我接到***通知:’武乡发电厂的磨机漏粉,9月27日晚乘车去武乡到现场看一下磨机衬板磨损情况’。9月28日下午2:30我与***到武乡发电厂找张经理联系后,我进到21#磨机内看到前头两圈与磨尾两圈磨损严重,有一件衬板已经掉了一颗螺栓,中间的衬板磨损轻些。我用尺子量了一下磨损严重的地方还有18mm厚,磨损严重的4圈衬板己不能继续使用,中间的衬板还能使用一年。磨内有石块,我拿了四块"。 2014年10月29日,若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与东洋铁球公司的副总经理***、运营总监***、衬板工厂长***就衬板处理进行了会谈,内容包括:***说:......就自己想办法加了一些大球进行调一调弄一弄。......***说::现在不仅仅是煤矸石的比例问题,而是煤矸石入磨的颗粒粒度大小问题,因为他的粒度过大的话,你原来级配最大60mm的球是破碎不了这种煤矸石的,所以迫不得已,为了提高出力,为了你们才加了90mm以上的球来破碎不对吗?***说:......你这样说是。***说:......各方面原因包括煤矸石在磨内停留时间过长,以及加入大球对衬板造成比较严重侵蚀损害,所以这一连串的后果造成。***说:这个我都承认,关键是这个所造成的影响到底有多少?......***说:......约定球的大小是直径40mm、50mm、60mm的,没有约定要使用90mm的钢球,现在加了90mm球,所以如果深追究起来,这个跟当时合同约定的工况就不一样了。...... 2014年10月13日,东洋铁球公司的***向若普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针对武乡衬板出现的问题,依据我方多次派员前往检查的报告,我公司经过认真、客观的研究分析,认为武乡衬板之所以出现目前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1、工况条件与招标时不一致;我方多次派人进磨检查,均发现磨内煤矸石量多且大,与当初提出的煤矸石中的表述严重不符,现磨内的煤矸石易磨性很差,大大加速了衬板的磨损。2、贵方当初提供的电厂原使用业绩也有问题;我方当初之所以承诺可以使用6年,依据除了上述煤矸石中这一工况因素以外,还因为贵方提供了原电厂所使用的高锰衬板使用寿命可达5年的信息,而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以及对这2种材质的研究,如果工况一致的话,我们的中合金钢衬板完全可以比高锰钢衬板使用寿命增加1-2年左右。3、我们认为我方所提供的衬板材质、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符合合同约定,贵方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做法定检验来认定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所以我们认为目前出现的衬板磨损情况归咎于我方是不适当也是不客观的,因此我方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2014年11月3日,武乡发电厂出具《解决意见》,内容为:我厂一、二号机组21、22、23、24、12、14磨煤机共六套衬板由贵司自2011年到2012年期间陆续提供,合同约定6-8年的磨煤机衬板,实际使用2-3年就无法继续使用。2015年1月26日,武乡发电厂出具《21、22磨煤机衬板及磨球更换通知》,内容为:我厂二号机组21、22磨煤机两套衬板及磨球原由贵司提供,衬板磨损严重,出现多处漏粉现象,无法继续使用,于2015年01月选用并更换其他厂家衬板及磨球。2015年1月6日,武乡发电厂设备维护部出具《21、22磨煤机衬板更换通知》,内容为:我厂二号机组21、22磨煤机两整套衬板及安装辅料《螺栓、螺母、密封圈、垫圈)全部由贵司提供并由东洋工程师***现场指导安装,现衬板磨损严重,出现断裂及多处漏粉现象无法继续使用,本次21、22磨煤机衬板及安装辅料(螺栓、螺母、密封圈、垫圈)两整套全部更换,于2015年1月拆除并更换。我厂自投产运行以来,运行工况、煤质、运行操作规程均未发生调整,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电力生产规范标准。磨煤机运行时间根据DCS数据进行实时统计,以衬板安装后的启机时间为起始时间,经统计全部磨煤机年运行时间均小于5000小时。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耐磨产品电力行业合作协议》、《衬板采购合同》、《钢球采购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据协议履行义务。 现若普公司及东洋铁球公司均认可东洋铁球公司提供的衬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若普公司认为东洋铁球公司应减少相应的价款,但东洋铁球公司认为衬板使用寿命的缩短,其原因并非因为衬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原材料中有大量煤矸石、使用方操作不当、实际使用人没有使用东洋铁球公司提供的磨煤铁球,都是导致衬板寿命减少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耐磨产品电力行业合作协议》、《钢球采购合同》、《衬板采购合同》中约定了东洋铁球公司为若普公司作为耐磨产品领域唯一合作伙伴,且约定使用的磨球最大规格仅为Φ70。但从双方的录音证据及电子邮件往来中,双方认可煤矸石入磨的颗粒粒度过大、磨煤机中加入了90mm的钢球等与约定不符的情况出现,故造成衬板磨损的原因并不唯一。在庭审过程中,若普公司未申请对衬板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规格进行鉴定,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衬板使用寿命的缩短系衬板质量不合格所致,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若普公司要求减少合同价款及要求东洋铁球公司赔偿若普公司差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一十五元,由原告若普自动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