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479号
申请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徐州华电九鼎抗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华电九鼎抗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华电九鼎抗磨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