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831号
申请人: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生效裁判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