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2820号
申请人: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洋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洋铁球(马鞍山)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9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