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民初726号
原告: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清雅恒远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清雅恒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650元,全部予以退回。
审判员 孙房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伟